
新的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和合作机制获得批准
6 三月 2019
2019年3月6日
2019年3月5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成员国需在2020年底前,制定符合该框架最低标准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并就外国直接投资加强合作与协调。该条例并没有建立一个欧盟外国直接投资的整体审查制度,成员国如果没有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也无需另行制定。
背景
传统上,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持开放的态度。 然而,最近来自西方国家以外的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来自具有战略目标的国有企业的涌入导致现有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收紧。 一些欧盟成员国已经,或将要引入新的制度。 目前,28个成员国中的14个国家(包括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都有某种形式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该条例将有助于协调目前分散的各成员国的制度。 特别是,该条例强调了外国直接投资对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潜在跨境影响。
安全和公共秩序
拥有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成员国通常会评估外国直接投资对其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影响。 该条例虽然没有给出“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统一定义,但是对安全和公共秩序相关的下述行业提出了一些指引,例如:关键基础设施(能源、运输、电信、数据处理或存储); 关键和双重用途技术(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人工智能、机器人);关键性投入的供应(能源、原材料、食品安全);以及敏感信息的获取以及媒体的自由和多元化。
实际影响
该条例产生的主要实际影响是(一)对成员国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提出了最低要求(“审查框架”); (二)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向成员国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意见; 以及(三)成员国之间合作机制的正式化。
(一) 审查框架
该条例对于已有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成员国规定了最低要求,其中包括对待外国投资者不得歧视、程序和时间透明、保密信息的保护和司法救济等。此外,成员国必须报告外国直接投资流入情况,同时并且应通知其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和对欧委会条例的任何修订计划,并提供关于其适用条例情况的年度报告。
(二) 欧委会出具的意见不具约束力
根据该条例欧委会可以对成员国外国直接投资审查评估(或在该国无审查评估机制的情况下)提供意见。如果投资计划对(i)多个成员国或(ii)以安全和公共秩序为基础并具有欧盟利益的项目和计划产生影响,或者欧委会有关于投资计划的相关信息,欧委会可以发表意见。但是欧委会出具的意见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
(三) 合作机制
该条例为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评估(或在该国无审查评估机制的情况下)提供了可能性。成员国的评估意见对有关成员国没有约束力。该条例还规定成员国与欧委会之间交换(机密)信息。
荷兰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
荷兰的投资政策非常开放,仅对在电力和天然气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适用有限的审查制度。 在这些行业内,收购必须报告,并且可以因供应安全和公共秩序考虑为由禁止收购。但报告的责任起因是源于所有控制权的变更,但其也将用于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 在未来的几个月里,荷兰议会将就电信行业讨论一个类似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提案。